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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电信披露2021年年报:营收入4396亿元 同比增长11.7%

作者:天狐定制 时间:2022年03月20日 阅读:467 评论:0

本文载《法学评论》2017年第6期 作者:石佳友: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。

[65] Jarass/Pieroth, GG, 13. Aufl., C. H. Beck, 2014, S.990. [66] Lechner/Zuck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 Kommentar, 7. Aufl., C.H. Beck, 2015, S.516, 20f. [67] 【德】克劳斯·施莱希、斯特凡·科里奥特著: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:地位、程序与裁判》,刘飞译,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,第141页。故而就作为抽象规范审查对象的法律而言,公告不仅是必要条件,也是充分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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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申请理由 客观释明利益作为抽象规范审查的申请理由或者实体裁判要件(Sachentscheidungsvoraussetzung)是由判例确立的。并且从各州宪法法院的实务来看,以宪法为审查依据,并不意味着法律以下的联邦法违反一般法律没有意义。(4)规章:州属公法法人制定的自治规章以及州宪法机关、乡镇和区制定的自治议事规则。[22] BVerfGE 21, 52,Rn.4. [23] Graßhof, in Burkiczak/Dollinger/Schorkopf(Hrsg.)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§76, C. F. Müller, 2015, S.1136, 10f.; BeckOK GG/ Morgenthaler GG Art. 93, Rn.30. [24] Klaus Stern, in: Bonner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, Art.93 , Lfg.44, Rn.208 [25] Rozek, in Maunz/Schmidt-Bleibtreu/Klein/Bethge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48. EL Februar 2016, § 76, Rn.9. [26] Klaus Stern, in: Bonner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, Art.93 , Lfg.44, Rn.212. [27] Vgl. Michael Sachs, Verfassungsprozessrecht, 4. Aufl., Mohr Siebeck, 2016, S.38 [28] Rozek, Rn.10. [29] Klaus Stern, in: Bonner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, Art.93 , Lfg.44, Rn.212. [30] BVerfGE 101, 158, Rn.267. [31] Hillgruber/Goos, Verfassungsprozessrecht, 2. Aufl, C. F. Müller, 2006, S.183, 498f. [32] Vgl. Michael Sachs, Verfassungsprozessrecht, 4. Aufl., Mohr Siebeck, 2016, S.38; Hömig(Hrsg.),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, 10. Aufl., Nomos, S.650. [33] Graßhof, in Burkiczak/Dollinger/Schorkopf(Hrsg.)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§76, C. F. Müller, 2015,  S.1137, 13f. [34] BVerfGE 21, 52. [35] Rozek, in Maunz/Schmidt-Bleibtreu/Klein/Bethge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48. EL Februar 2016, § 76, Rn.11. [36] Graßhof, in Burkiczak/Dollinger/Schorkopf(Hrsg.)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§76, C. F. Müller, 2015,  S.1137, 14f. [37] BVerfGE 79, 311, Rn.8. [38] Graßhof, in Burkiczak/Dollinger/Schorkopf(Hrsg.)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§76, C. F. Müller, 2015, S.1137ß1138, 15-16ff. [39] Graßhof, in Burkiczak/Dollinger/Schorkopf(Hrsg.)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§76, C. F. Müller, 2015, S.1137ß1138, 15-16ff. [40] BeckOK GG/ Morgenthaler GG Art. 93, Rn.30. [41] BVerfGE 1, 208. [42] Graßhof, in Burkiczak/Dollinger/Schorkopf(Hrsg.),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, §76, C. F. Müller, 2015, S.1138, 18f. [43] BeckOK GG/ Morgenthaler GG Art. 93, Rn.32. [44] 【德】克劳斯·施莱希、斯特凡·科里奥特著: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:地位、程序与裁判》,刘飞译,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,第143页。合并基本法第121条解读,此处所指1/3以上联邦众议院议员的计算应以联邦众议院法定议席数为依据。

早在1952年7月30日的德国条约案判决(Deutschlandvertrag)中,联邦宪法法院便指出,预防性审查与基本法和抽象规范审查的实质不相符合。除此之外,由于抽象规范审查程序的申请主体的范围有较大的限制,其提出审查的意愿并不值得期待。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,可以直接引用。

但笔者认为,信用权不同于名誉权。[33]参见崔妍诉崔淑芳侵犯祭奠权案,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(2007)丰民初字第08923号(2007年7月18日),载《人民法院案例选》2009年第1辑,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。每个中国人都具有向往美好生活的权利,人们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不仅包括吃得饱、穿得暖,也包括老有所养、住有所居、病有所医,还应当使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。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,有利于突出对人的尊重与保护,其与21世纪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是吻合的,而且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、尊重人、保护人的权利为特征的人法的特点。

各种高科技的发明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,如何强化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,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。[30] 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条在规定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时,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各项具体人格权,也有学者认为,将来通过侵权法即可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,而无须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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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我国立法来看,其在合同规则之外,也专门规定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规则。事实上,我国1986年《民法通则》在规定各项民事权利时单设一节规定了人身权(第五章第四节),其中使用了9个条款规定了人格权,其所涉及的人格权的范围甚至比《民法总则》还要翔实和全面。各种名目繁多的评级、企业自己建立的黑名单制度,因信息失真导致评价不准确,不仅会导致对他人名誉、信用等的损害,也会影响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。《民法通则》单设一节对人格权作较为系统和集中的规定,并被实践证明是成功、先进的立法经验。

(三)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也有充分的司法实践依据 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,为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大量的批复,颁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。[11]一些网贷公司甚至恶意对外出售转让借款人的裸照,形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[9]三分之二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,载《京华时报》2015年3月15日。[37]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,(2012)静民一(民)初字第1776号。

同样,知识产权法也不能因为受到侵权法保护就不能单独规定。[38]在杨丽娟诉南方周末案中,二审法院创设了自愿性公众人物的概念,将杨丽娟和其母亲认定为公众人物,从而否定了南方周末构成侵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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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案件虽然标的不大,但是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,社会关注度高,影响大,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的重大反响。《民法通则》颁布三十多年来,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,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相对简略,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,以更好地满足现实需要:第一,《民法通则》未明确承认身体权,尤其涉及到人体器官的捐赠、遗体的处置解剖、人体医学实验、精神病患者被强制医疗等,以言语、行动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行为也时有发生,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。

(三)侵权责任编无法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 从比较法的立法经验来看,在18至19世纪,由于人格权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,其主要受到侵权法的保护。再如,在我国,面部识别技术、视网膜识别技术等技术获得重大发展,也使得个人身份的确认更为简便,这些技术一旦被滥用,即可能对个人人格权益的保护构成重大威胁。第六,关于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,《民法通则》并未作出规定,但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,人格权的财产利益逐渐受到重视,这使得人格权益的商业化利用更为重要,[17]需要在民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。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要求人格权有内在的逻辑体系,即由人格权的一般规定、各项具体人格权所构成的完善的人格权体系,并且可以在该编中对人格权的具体保护、限制与利用等规则作出详细规定。如果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各项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则都作出细化规定,侵权责任法在调整范围上将无所不包,这将打乱侵权责任编的体系,给其规则设计和安排带来重大困难。《民法总则》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规定人格权,并将其规定在财产权之前,凸显了人格权的重要地位,具有重要意义,但《民法总则》仅用几个条文规定人格权,则难以形成对人格权的保护体系,如果人格权将来不能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,将难以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,也无法全面展示我国几十年来人格权保护的进步。

此外,现代商业模式的变化也要求强化对企业信用和商誉的保护。我国《民法总则》第111条对相关主体的安全维护义务作出了规定,也规定了合法收集、利用个人信息的问题,但安全维护义务如何履行?何为合法收集、利用个人信息?等等,该法并没有作出细化规定,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此作出具体规定。

[9]据腾讯社会研究中心与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《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(2017年一季度)》显示,手机应用APP存在越界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,96.6%的Android应用与69.3%的iOS应用都存在不当获取用户手机隐私信息的情况,而有25.3%的Android应用存在越界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限的情况,这些越界获取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网络诈骗的主要源头。再如,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,也主要是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。

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宣示保护人格尊严的理念和价值。[38]参见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,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(2002)静民一(民)初字第1776号。

《民法通则》没有规定隐私权,也没有规定独立的个人信息权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都会不断发展,法律在未来还会有必要确认新型的人格权益,[19]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在未来还可能增加。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,从而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,损害司法的统一性。第四,并不是凡是涉及合同的规则都需要规定在合同法中,对于具有特殊性的交易规则,应当在合同法之外专门对其作出规定。
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较为简略,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新类型案件增长的需要,因此,我国立法机关就姓名权的保护专门作出了立法解释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姓名的变更也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,有必要将其纳入到民法典之中。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,美国学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隐权的概念,认为各种高科技、互联网的发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,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,即对我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。

因此,我国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,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,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,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,从而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,并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。[2]See A. Michael  Froomkin, Cyberspace and  Privacy: A New legal  Paradigm? The Death  of  Privacy? 52 Stan.L. Rev.1461,2000. [3]徐明: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,载《中国法学》2017年第1期。

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:一是实质体系,又称为内在体系或价值体系(InnereSystematik)[20],它主要是指贯彻于法律之中、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。该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肖像权的利用问题。

此外,涉及到法人和非法人名称的登记、转让等,以及名称简称的保护都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。每个人都可以对许多人和事予以评价,在浩如烟海的评价信息中,也不乏不当言论和不实之词。例如,传统社会中无所谓隐私的观念,但在陌生人社会中,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就逐渐增强,保护私人生活安宁、对自己事务独立安排等就更为重要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,将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,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,我们应该把握这一历史机遇。

该条首次从宏观层面对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了规定,可以说是对现实中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行为的回应,同时,该规定宣示了人格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根本价值,即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。人格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,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等目的,可以对人格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,除了生命健康权因其固有属性具有不可限制性以外,许多人格权都要在不同程度上依法受到限制。

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人格权 科技进步 社会发展 独立成编 。三是人格权的利用、行使等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。

[6]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涉及人格权保护问题,由于人工智能通过模仿他人的声音、形体动作等,能够像人一样表达,并与人进行交流,现在很多人工智能系统把一些人的声音、表情、肢体动作等植入内部系统中,但如果未经他人的许可而模仿他人的声音,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。人格权独立成编也与我国《民法总则》所确立的调整对象是相吻合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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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天狐定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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